- 案例分析:警惕以養(yǎng)老為名的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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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七被告人樊某、周某、張某、劉某、婁某、孫某、朱某被分別判處二年十個月至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處人民幣8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罰金。七被告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231600元,發(fā)還集資參與人,責令被告人樊某繼續(xù)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773500元;責令被告人張某繼續(xù)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07700元;責令被告人劉某繼續(xù)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46600元;責令被告人孫某繼續(xù)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5700元。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置。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張某文(另案處理)用自己僅有的100萬元錢作為啟動資金,注冊成立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由王某(另案處理)擔任企業(yè)法人,張某文布置好辦公地點,聘請王某和張某為其工作,開始以養(yǎng)老養(yǎng)生的名義在上海進行集資,集資返還的年利率為11.8%至13.8%,張某文通過朋友集資了約900萬元,期間將集資款分別投資在吉安某公司、靖安某養(yǎng)生園和某禪寺的初期建設,投資均失敗。
2015年1月,張某文為了某禪寺的投資注冊了某禪韻公司,因前期投資失敗資金斷裂,10月張某文得知楊某在溫湯鎮(zhèn)經營的某酒店因資金問題需要轉讓,張某文與楊某協(xié)商轉讓金額為2200余萬元,張某文明知轉讓費太高,酒店經營會虧本,仍同意轉讓某酒店,當時張某文提出以某酒店為營銷載體,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fā)展會員進行集資,發(fā)展的會員根據繳納的金額分為鉆石卡、翡翠卡、至尊卡,分別享受不等的優(yōu)惠,最低五萬元,贈送140張住宿和泡澡券,合同期限2年,到期可以返還本金和回購未使用的券(59元每套)。酒店接手后,張某文聘請張某化(另案處理)為酒店總經理,李某(另案處理)負責在宜春和上海建組建營銷團隊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李某團隊的提成為2%至6%不等。張某文為了發(fā)展會員組織成立某俱樂部,至今共發(fā)展會員2000余人。
2016年,宜春某風景名勝區(qū)進行改造,張某文計劃對某酒店進行二期擴建,擴建未取得政府許可,2016年6月張某文便對外稱二期擴建即將開工,要求李某團隊利用二期擴建工程進行集資,投資10萬元起,合同期限一年的年化率為10%、二年為13.8%、三年為16%,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到期退還本金和最后一季度的利息。2017年5月,張某文為了得到更多會員的信任,利用關系在某舉行了開工儀式,至今擴建手續(xù)未批準。
2017年1月,張某文和某公司簽訂合同,由某公司幫助其公司在英國倫敦交易所上市,張某文明知自己的各個公司均未達到上市要求,分期支付了190萬元服務費給某公司。服務合同簽訂后,張某文便開始要求李某團隊和在上海負責的被告人張某團隊進行集資,以購買股權的形式,每股1.08元,年化率18%,共有156人購買了該股權,后續(xù)便停止了與某公司的合作協(xié)議。
2017年底,張某文為了拓展會員,吸引更多的人投資,繼續(xù)推出“三養(yǎng)”戰(zhàn)略合作,由周某生(另案處理)負責,在上海租賃了七個門店進行裝修,用于推廣某品牌礦泉水,并花費數(shù)百萬大肆宣傳,再由李某團隊在宜春和上海進行集資,集資回報與二期擴建相同。
2018年6月,因為李某團隊的提成原因,李某與張某文和周某生出現(xiàn)了分歧,導致公司集資困難,資金無法周轉,張某文明知倫交所無法上市,想到以新三板上市的噱頭進行集資,便由其朋友李某冉(另案處理)介紹某證券公司幫助張某文擬在新三板掛牌,服務合同簽訂后,李某冉組建營銷團隊進行集資,張某文將集資款用完后便不管公司上市的事。李某冉團隊的提成為集資金額的25%,張某文許諾客戶按照每股1.3元,購買多少便贈送多少消費卡(張某文旗下公司使用),消費卡享受客房5.5折,餐廳8.5折,泡澡5.5折的優(yōu)惠,并承諾公司將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上市掛牌,否則按回購金額=實際投資金額+實際金額X10%÷365天X實際投資天數(shù)。
張某文為了吸收更多的資金、擴大公司影響、使用了多種手段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和投資。一是不斷變更吸資名義吸引更多會員參與投資,聘請張某、李某、李某冉等團隊負責人帶領營銷人員何某(另案處理)等先后利用預存養(yǎng)生卡、投資倫交所股權、某酒店綜合體擴建工程、“三養(yǎng)”戰(zhàn)略、新三板股權等理財產品,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進行集資;二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盲目擴大會員的承載量,分別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2017年8月、2018年11月收購了某酒店、上海某度假村、宜春某酒店和某山莊酒店;三是對公司進行包裝夸大公司實力,用集資款在上海租賃高檔辦公樓用于辦公,并提高投資和策劃公司的注冊資金;四是為了拉攏人心,大肆宣傳,通過發(fā)放傳單、財經頻道宣講、組織會員活動、免費到酒店參觀體驗、贈送農產品和免費旅游等方式吸收會員;五是大量注冊空殼公司用于虛假投資,2014年1月以來,張某文先后在上海、三亞、香港注冊了十四家公司。
2016年起,張某文陸續(xù)將吸收的資金用于其本人日常開支;用于酒店、度假村和上海門店等裝修和宣傳;投資日本機器人項目;在上海租賃高檔辦公樓;投資靖安某某農莊;酒店經營開支(灑店大部分是會員免費住宿,收入甚少)和營銷團隊的提成等。
經司法會計鑒定,張某文等人利用宜春市宜春某某溫泉酒店有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1月向2509人非法集資25505.7萬元,未歸還資金18870.9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某、周某、張某、劉某、孫某、朱某、婁某受聘于張某文,參與公司管理或營銷,幫助張某文非法集資,數(shù)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其中張某文等人系主犯;被告人樊某、周某、張某、劉某、孫某、朱某、婁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張某、朱某、婁某均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樊某、周某、劉某、孫某、朱某、婁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周某、劉某、孫某、朱某、婁某已分別退贓5萬元、14.4萬元、34.5萬元、27.26萬元、26萬元、16萬元,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樊某、周某、張某、劉某、孫某、朱某、婁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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