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防范操縱證券期貨,遠離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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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yè)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yè)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guī)則和信息技術,通過公司化“流水線作業(yè)”,利用資金優(yōu)勢、信息優(yōu)勢等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專業(yè)性越來越強,操縱方法更加復雜多變。
什么是操縱證劵、期貨市場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中,行為人背離市場經濟中的自由競價和供求關系原則,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價格、交易量,制造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警方提醒
證券、期貨市場的操縱行為,危及投資者個人和整個金融市場秩序,萬萬不可取。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部分資本投機者以為自己是弄潮之人,卻不料自己最終會被市場的洪潮淹沒。中小投資者莫要輕信他人虛妄之言、莫要隨波逐流試圖鉆營,理性的判斷和投資決策才是正道,建立在風險和收益匹配的理性認知下才能正確面對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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