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 | 虛擬幣投資:“財富神話”or“韭菜收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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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等已經(jīng)成為一股強大的金融力量隨著數(shù)字貨幣的普及“數(shù)字貨幣交易平臺”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想要通過虛擬貨幣投資創(chuàng)造“財富神話”?究竟是賺得盆滿缽滿還是虧得傾家蕩產(chǎn)?高收益背后往往隱藏著高風險千萬別被數(shù)字沖昏了頭!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東湖人民法庭審結一起虛擬貨幣投資委托合同糾紛案,因虛擬幣交易平臺被凍結,導致投資人款項無法收回,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投資者承擔損失。
案件詳情
2020年,劉某開始嘗試投資虛擬貨幣,得知同事王某有關系在境外投資且承諾保本保息后,基于對王某的信任,劉某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通過支付寶、銀行卡、現(xiàn)金等多種方式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轉賬支付共計184萬余元,以投資“泰達幣USDT”,期間僅收到王某返款56,000余元。
一次交易后,劉某發(fā)現(xiàn)購買該虛擬貨幣的網(wǎng)站打不開,嘗試多次無果,其無法接受投資虛擬貨幣造成的巨額損失,遂以委托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劉某認為王某未向其提供任何關于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材料,雙方?jīng)]有簽訂任何協(xié)議,亦沒有約定投資方式、期限、收益等相關內容,故主張雙方的委托投資關系無效,要求王某對其所損失的178萬余元進行賠償。王某辯稱,劉某所陳述的基本事實存在虛假,自己并未幫助劉某進行過“泰達幣USDT”投資,投資皆為劉某本人通過虛擬貨幣網(wǎng)站平臺的個人賬號自行操作,是與網(wǎng)站建立的投資關系,而非與自己建立的委托投資關系。其次,兩人之間的轉賬也并非是其幫助劉某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而是雙方進行泰達幣USDT的買賣、兌換或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且雙方往來數(shù)額錯誤,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為34萬余元,并非劉某所主張的178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間,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為34萬余元,雙方均未提供溝通記錄,未存在任何證據(jù)證明該款項性質為劉某委托王某為其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故劉某請求返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期間,劉某向王某轉賬、指示付款、現(xiàn)金付款合計105萬余元,結合某聊天軟件及王某陳述,系進行泰達幣USDT交易,屬于虛擬貨幣,法院認為該筆款項能夠構成委托合同下關系款項,根據(jù)《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我國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其通過王某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所引發(fā)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劉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我國,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活動一直受到嚴格監(jiān)管,甚至被明令禁止。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fā)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shù)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目前,虛擬貨幣交易并非小眾且罕見的行為,而該種投機行為不論是何種行為動機,所造成的損失需自行承擔。投資者在進行任何投資前,應當充分了解該投資項目的合法性與風險性,切勿盲目跟風或輕信他人承諾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財產(chǎn)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圖文來源:武漢市東湖高新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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